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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投资与审批


  第一条 欢迎外商和域外客商以资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来内乡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租赁、兴办一、二、三产业企业。
  第二条 外商和域外客商投资项目的报批,只要符合国家投资政策,自文件投齐之日起,属县批复权限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完毕。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外商和域外客商在内乡工业园区兴办的各类工业企业或经过县政府批准,在园区以外兴办的工业企业,根据项目类别、投资规模、资金状况,在土地使用上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1、条件具备,有资金实力的,可以采取出让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优惠40%。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资金有困难的可以依法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只付给村组每年的土地补偿,其数额由企业与村组协商确定,最高每亩每年租赁不超过800元。
  3、依法经过批准,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4、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来投资企业,土地租赁费标准不超过县内平均水平。对荒山、荒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
  5、外商和域外客商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无偿提供土地10亩;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根据企业需要,酌情予以解决。对无偿提供的土地,外商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理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转移土地用途。
  6、采取租赁方式、无偿方式使用的土地,企业有能力征用的,优先原使用的企业征用,地价按使用之初的地价计算。


第三章 税费优惠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税费征收按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域外客商投资企业税费征收比照外商政策执行,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由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再由财政按比例退还。
  第六条 凡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的,从投产之日起农业税、特产税1-5年免征,6-10年减半征收。
  第七条 外商和域外客商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免征一切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除办理各种证照的工本费外)。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八条 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政府负责电、路、通讯三通。
  第十条 对企业依法实施检查,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和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证明,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税务机关的例行检查除外),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便到企业或对企业法人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业主在投资建设及经营期间一切纠纷由县政府出面解决。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客商经营自主权行为的,企业可直接向县委、政府两办申诉或举报,由两办直接受理并督查落实,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般情况下,自接到申诉或举报之日起,两周内处理完毕。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引进争取无偿资金的奖励:
  1、争取政策性以外的无偿资金,每引进争争取100万元,奖励5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2、引进港、澳、台华侨或国外社团组织的捐赠资金或者物资(作价),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每引进100万元,奖励5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对引进争取有偿资金的奖励:
  争取政策性有偿资金(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系统内正常下拨款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照不同利率每争取1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属还本无息的资金,奖励引进资金的2%;凡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除奖励基准利率差额部分外,再奖励1万元;等于国家规定基准利益的奖励1万元。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国内外资金牵线搭桥。对投资或引进资金使用期在10年以上的,视资金数额大小、利率高低、使用期限长短,可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3%给予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报经县政府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奖励资金由我县合作方支付;外来投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凡为我县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帮助开发名优特新产品,或自带专利入股合作的,给予技术转让费、服务费或进行利润分成,具体办法与企业商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外商和域外客商在我县独资、合资、股份办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百万元以上的业主,或经县内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引进外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同、技术人员等人才,可享受本地居民待遇,愿意迁入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人事档案可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其子女入学、入托、当兵等由主管部门优先解决,子女入学不得收取择校费。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外来投资企业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社团组织;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评比、表彰、赠与、赞助等活动。
  第十八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在大陆的亲属利用侨汇、外汇资金或馈赠的设备兴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九条 引进的有偿资金应由使用该资金的单位负责办理、完善担保等用款手续,并负责按期偿还。
  第二十条 凡单位集体引进争取资金所得的资金,领导班子成员与单位按4∶6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县委、政府每年对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总结表彰,给招商引资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金,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争取资金的奖励按实际争取额度的比例计算,无上下限。无论单位或个人,凡依照本规定所得资金均系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写出申请报告,提交项目批复文件、银行和使用单位的进帐单据、资金使用证明,并经县人民银行核算准签章后报县政府项目办登记考核。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争取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由县计委、项目办、财政局、审计局组织实施,对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提交县委、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资金兑付办法,要按本文规定计的汇交县财政、由受奖单位或个人持县委、政府审定的意见到县财政领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项目办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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