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2、9”特大系列抢劫银行案一审宣判

(2001年08月19日 )

    新华社郑州8月18日电(记者王阿敏 杜宇)震惊全国的郑州“12、9”特大系列抢劫银行案,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3天审理,于今天下午当庭做出一审宣判。判处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6名主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张书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窝藏、转移赃物,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雨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志昆有期徒刑10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云志有期徒刑5年;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判处被告人张大国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窝藏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李进才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张书海与张云志、张小马经过预谋并多次踩点后,于同年11月27日晚,携带猎枪等作案工具,蒙面闯入郑州市万福花园李全国家中,张书海用猎枪威逼被害人家人,张小马将被害人捆绑后,抢劫现金1。5万元,理光照相机一部及其它物品。1997年夏,张书海纠集张宏超、张世镜、张小马、张玉萍预谋抢劫郑州市电信局淮河路营业厅,分别踩点后,5人于同年11月19日下午5时左右,按照事先分工,携带猎枪、导火索等作案工具,抢劫营业款37万余元。1999年初,张书海、张宏超预谋抢劫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淮河路支行交通路储蓄所,并纠集张世镜在张玉萍家多次预谋,踩点后,于1999年3月3日7时30分左右,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携带猎枪、爆炸装置等作案工具,窜至建设银行交通路储蓄所,张玉萍赶到后,将所带铁锤交给张世镜,然后在现场附近负责租车接应。7时53分,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闯入储蓄所内,用猎枪等威逼工作人员,抢走人民币5万余元,印鉴1个,白铁盒1个,空白现金支票数本。2001年11月初,张书海又与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多次预谋抢劫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营业部,并严密分工,多次察看现场,模拟作案路线。同年12月9日下午,按照事先分工,张玉萍在银基商贸城南侧负责接应,张书海、乔红军、张宏超、张世镜分别携带作案工具闯入广东发展银行银基支行营业厅内,张书海在营业厅防弹玻璃上引爆一枚自制的爆炸装置,将该防弹玻璃炸开一个洞,并用铁锤将防弹玻璃砸掉,张世镜、乔红军2人携带编织袋翻入营业柜内,抢劫营业款208万余元。张书海为阻止银基商贸城保卫人员进入大厅,在营业大厅门前引爆一枚爆炸装置,并用五连发猎枪射击,致使银基商贸城保卫处副处长常玉杰中弹,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人逃至三德里胡同,与在此接应的张玉萍会合,用大黑塑料袋将盛装赃款的编织袋整体套装后,由张玉萍、张世镜分别骑自行车携带赃款,与其他三人分别逃离现场。
    另据查明,1997年夏,张书海委托王志昆购买一支猎枪,王志昆从其友张志强(另案处理)处得到一支盾牌唧筒五连发猎枪。其后,在张书海找王志昆要枪时,王志昆指派其司机王晓东(另案处理)将该枪连同张书海送至叶县张书海的家中,并接受了张书海5000元的买枪款。该五连发猎枪后被张书海等人抢劫淮河路电信营业厅、交通路建行储蓄所、广发银行银基营业厅时使用并致死1人。
     1999年3月3日,张书海的妻子王雨看到张书海将盛装所抢现金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明知款包系犯罪物证,仍将该款包销毁。张书海等人抢劫广发银行银基营业部后,王雨明知张书海交给其的现金是抢劫所得,仍按张书海安排,将其中的28万元分五笔以其本人名字存入郑州市农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对赃款予以窝藏。2001年6月13日凌晨,王雨得知张书海抢劫罪行可能暴露后,仍资助张书海2000元人民币助其外逃。随后王雨、张玉萍按张书海安排,携带藏于家中的作案工具盾牌唧筒式五连发猎枪一支及张书海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258发、赃款28。1万元等赃物予以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2001年2月,张大国明知其儿子张世镜送往家中的29万元现金及6万元存折系赃款,仍予以窝藏。2001年6月13日在公安机关追缴时又将该赃款转移。李进才在明知上述款项是赃款的情况下,仍予以窝藏,后又将其中的24万元赃款及6万元存折予以转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