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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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什么是中国文化,不能不面对儒教。说不清儒教,也就说不清中国文化。对外国人来说,儒教是一个很简单的事。英语中 "Confucianism"一词就简明扼要地代表了。大凡对中国有些兴趣的外国学人,多无一例外地把儒教当作中国文化与传统的核心。事实上,他们中很多人,包括韦伯这样一层的人物,都说儒教是中国的宗教,儒教者,儒者之教。这个 "教",在英文中可以是指宗教的意思。可是到了夫子本家的中文环境中,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我们经常听到说 "儒教","儒学","儒家" "孔孟之道",说的大概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没有谁把儒教看作是宗教。这样一个细微的区别,对我们于儒教的定位,十分关键。

在国外主流学术界,对儒教的定位深受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学问大家韦伯的影响。那个时代的德国,很有一些人对东方,对中国感兴趣。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对东方的事还沾点边。韦伯对儒教的评头论足,就有点不着边际了:说儒教不同于基督教新教,有碍现代资本主义生成。这套说法,人云亦云,以讹传讹,一直到战后60,70年代,一直奉为经典。只是再往后,事情就有点不妙:"现代资本主义"在东亚国家一个接着一个,蓬勃发展起来了。后来的学人对大学问家的学说也说不得不,只能变着法子圆场。在80年代,有一位叫杜维明的先生,说韦伯说的也没错。因为此时的儒教已非原先的儒教,战后中国大陆周边的儒教社会,已经"格物致知"了,是新儒教。这个新儒教是可以促进现代资本主义的。这个"传统儒教边缘的新儒教中心"论,看到了儒教社会的变化;但对这种变化本质的认识还是在韦伯的大框架里。这个大框架阻碍了我们对中国历史进程的把握。

那么走出这个大框架,儒教应该是个什么样子的呢?答案应该在儒教的起源中寻找。夫子所在的年代,是个从"理想社会"向大规模动荡转变的年代。这个大动荡,不仅是国家的兴亡与疆界的大规模再划分;也是社会跨阶层流动与重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有一个在什么样的原则基础上,重建社会秩序的问题。夫子的贵族家庭的背景,及其由盛至衰的个人经历,使他对大量涌入新兴城镇,破坏贵族秩序的"粗人"提出要让他们接受教育,懂得礼仪举止,实践 "三从四德","举身,齐家,平国,治天下"。也正是这样家庭和个人背景,夫子的这个理想境界是指望通过"国家"(一直到包括家庭的集体)自上而下的要求,和个人自下而上的牺牲,约束与贡献而实现的。这是夫子的理想社会秩序,也是儒教的原始精神。在社会秩序形成模式的序列中,这是在自然状态,制度调节,政治强制,宗教信仰之外,可以称作道德劝说为主体的模式。

在儒教几千年的历史中,这仅仅是个开始。与主要基于自然状态,制度调节,政治强制的社会秩序不同,道德劝说模式中,"国家"的要求,并不是集个人的利益而成,而是希望摆脱个人的利益,进而依靠个人的道德觉悟而发生作用。另一方面,与基于宗教信仰的社会秩序不同,道德劝说模式需要个人的理性思维。两者相互作用下的道德劝说模式中,个人通常会发展出双重人格:基于道德劝说的人格和基于个人利益的人格。这种双重人格的在社会的大面积扩展,不断销蚀整体道德对社会秩序塑造的有效力,从而要求国家施以更大的强制力来支持这种社会秩序。其结果是,虽然早期法家和道家不敌儒家的主导地位,但实际制度的历史形成,却是儒家的理想社会由法家严厉的制度来支撑。然而这种儒法的结合,并没有解决道德劝说模式中个人利益和社会理想之间分裂的问题,因而无法让个人利益和社会理念在社会秩序的形成中,各自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所以,儒教是一种道德说教,是历史上社会秩序模式的一种,其效力有赖于特定的社会条件。

光说儒教起源,恐怕还不足以说明其对社会秩序上的意义。我们还应该把它放到社会秩序的不同塑造模式序列中作进一步的了解。上次短文中提到坐公交车拥挤抢上车的现象,"做一个文明公民",是道德劝说模式的典型解决方法。加装铁栏杆走道,是政治的强制解决方法。这两种模式,是以要求个人放弃或约束个人利益来实现整体利益。在另外方面,增加开车班次,是市场的解决方式;而违者罚款,则是一种"制度"的解决方法。后两种模式,是以改变整体的行为环境来影响个人行为决定,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现代"社会的本质,是以制度的方式,疏导个人的利益。社会秩序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和整体要求互相作用的结果。这样一种制度的解决方式,对社会秩序的塑成,有持续的有效力;整个过程,也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应当说,基于儒教的道德劝说模式,不具有这种持续的效力,也没有这种可操作性,因而在现代社会的形成和维系上,其作用有限。

对儒教这样一种认识,有几个层面上的意义。第一,对儒教的兴衰要以平常心待之。在历史上就是多种社会秩序模式的一种。今后大概也不会完全消失。但变化总是难免的,这是由制度与文化的本质决定的。人与制度文化的关系,从宏观历史角度观察,应该是人起主导作用。我们人的利益和关系,决定了我们的文化与制度。所以,即使儒教思想和实践日渐式微,我们也不必感伤。制度与文化的变迁,说明了我们社会的活力和进步。人为的抵制制度与文化的变化,就像人为地植入制度与文化,不仅无益,大概也不能。

第二,过去二十多年来在中国的变化,是一个由主要基于道德劝说的社会秩序,向主要基于制度规范的社会秩序的转换。我认为不能简单的说,两种秩序模式,哪一种更好,更进步。两者在服务不同的人文物质条件和主导价值上,有不同的效力。新展现的社会秩序,在其起作用的条件,所服务的价值,推动的机制,和调节的手段上,与主要基于道德劝说的模式,有重要的差别。我们现在的人文物质条件和主导价值,制度规范的模式,也许较之道德劝说模式,更有效,更有持久的满足人的利益及兴趣的能力。

第三,文化、制度的论争,通常含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即我们最终可以找到一种完善的秩序,由一种完善的制度或文化塑成。我认为,这种前景非常渺茫。这样一种期待,在理论上,既容易导致激进主义,也容易产生保守主义。在实践上,具有很大的破坏性或压制性。基于道德劝说,政治强制,宗教信仰的社会秩序模式,大都含有这样一种对完善秩序的期待。而制度规范下的秩序,是一个永恒动态的秩序,没有,也不期待终极或完善状态。制度规范下的秩序,去除道德说教,政治角力,和宗教图腾色彩,根本在于规则的有效性及其和个人利益的相关性。

我们生活在变化的,不完善的社会。这是我们进步的根本动力。文化或制度都是这个逻辑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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