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一)
根据邓州市委、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邓发[2002]38号)文件的精神,提供以下投资优惠: 一、凡外来客商(指市外、国外、港澳台地区)到邓州进行投资,创办合资、独资、合作企业及对现有企业进行收购、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等,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加任何限制并予以鼓励。 二、投资者需用土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投资者可以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出租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视项目性质分为40年、50年、70年。在使用期内,土地使用者可转让、出租、抵押。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可协议分期付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资高税项目,市政府可无偿提供部分项目建设用地。 三、凡外地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税务机构按法定税率计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由财政全部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第3-5年由财政减半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外来客商投资创办的企业,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投资后,外来投资客商在企业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水电,由市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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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二)
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优惠政策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
一、
项目准入和审批 1、客商进入示范园区投资建设,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方式和投资项目,放开、放活、放手、放胆大力鼓励发展以工业为主的各类项目。 2、示范园区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限时办公制度,由示范园区管委会全程办理相关手续。属邓州市批准权限范围内的,自审批材料报齐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需要上级审批的,由示范园区管委会从速予以办理。
二、
土地使用 3、土地使用权视项目性质使用期分别为40年、50年、70年。依据“按规划、带项目、批土地”的原则办理征用手续,在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4、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每亩出让价格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更加优惠的办法解决用地问题。凡工业用地不经批准不得转移用途。 5、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缴付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办法,但首期付款不低于出让金的60%,也可采取先租后征的办法使用土地。对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商住等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在实行挂牌出让的前提下,按邓州市1998年基准地价优惠30%。 6、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价出资的项目,由示范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公司在征用土地后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三、
税费支持 7、入园工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内由财政全部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6年由财政减半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8、鼓励各乡镇办、市直单位积极引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产值归乡镇统计,税收由乡镇税所征收,地方收入全部归乡镇所有;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连续5年奖励其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10%。 9、凡入园建设的工业项目前三年行政事业性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职能部门只服务、只纠章、不收费、不罚款。三年后按最低标准由示范园区管委会按年度一次性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
四、
服务与权益保障 10、示范园区设立外商投资投诉处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受理投诉案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经受理的投诉案件,各部门必须限时答复,迅速处理,及时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11、示范园区管委会属市政府派出行政管理机构,对示范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凡涉及示范园区的一切事务,由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协调市直部门和各乡镇,及时处理。园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
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入园检查、收费。 12、任何部门不准强行要求入园企业参加社团组织及评比、表彰、捐赠、赞助等活动。 13、市公安、检察、法院、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园区治安和环境管理,确保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和损害。
五、
引资奖励 14、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市委、市政府对引资者进行表彰、奖励;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由市政府给予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突破100万元;引进国家政策性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取项目前期费用。
六、
其它 15、外来投资者一律享受本市居民同等或优惠待遇。对贡献大的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或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入园投资者和职员及眷属在市区内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市政府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16、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凡城区内工业企业入园建设和示范园区内盘活存量土地新建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邓州市以往出台的投资优惠政策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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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三)
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
(2001年4月26日)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振兴我市经济的重大战略和重点工作之一。根据我市“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产业政策。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外,其它一律放开。实行放宽经营对象、放宽经营领域、放宽经营范围;不限规模、不限速度、不限产品、不限行业、不限投资额。
(二)发展方向。大力提倡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业、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加工业和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的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以及为城镇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三)办事程序。成立非公有制经济综合服务大厅。统一办证,统一收费标准。服务大厅设在市乡镇企业局,抽调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土地、城建等部门参加,实行“一站式”服务。凡申请办证的,凭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在市、乡(镇、办)有固定居所、有经营项目、有一定发展资金,做到随到随办。在服务大厅的运作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作为本单位的全权代表,具体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四)企业用地。把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征用纳入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大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力度,提倡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办理合法手续后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兴办各类企业;允许党政部门、企事业等单位通过依法有偿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五)人才政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科研人员,经批准离职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任职的,两年内保留编制和职务,并照发工资。两年期满后,愿回原单位的,其原所在单位仍负责接收。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非公有制企业的,其身份不变,人事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连续计算工龄,其职称评定、晋级、社会统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收费政策。①优惠政策:生产性企业在办理证、照过程中,免 收项目立项费。土地出让费和建设配套费可视情况优惠。其它各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下岗职工初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劳
动部门证明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一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年减半收取。②组建收费大厅。在各乡镇办
设立税费征收站点,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实行税费征收与票据分离,纳
税点由税务部门设立,收费点由财政部门设立,任何税费征收单位及个人不准收取现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评比、赞助、考察、学会、联谊、征订刊物等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经营者推销物品或强买强卖。不经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准擅自到企业稽查、检查。违者,从严查处。
(七)纳税政策。对企业补农建农和补助农村社会性的开支,可在应缴所得税额中减征10%。对于直接补农建农的项目和“三废”改造项目,经认定审批后免征所得税;私营企业租赁、购买、承包经营各种性质的亏损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所得税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生产性私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占本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免收企业3年所得税,对分流下岗人员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3年内返还地方各种税费。对新办的工业和加工型生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收取;对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私营企业,经批准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不得收取工商管理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纳税所得额在
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下至 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园区建设。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小区建设。在巩固完善七里店、钟营、解放三个工业小区的同时,要在市区内组建新的工业小区。各乡镇办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工业园区。今后新建企业原则上要办在工业小区内。财政支农资金、乡镇企业专项贷款应优先安排入区项目使用。小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主管部门要依法优先安排,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小区内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城镇建设配套
费,给予优惠,电力部门应优先供电,并按规定减免供电贴费。凡在工业小区内经商务工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只要在小区内有稳定的收入和小区所在集镇内有固定的住所,可直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并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九)示范区建设。重点抓好解放商城、邓州市粮油批发大市场两个非公有制经济示范区。各乡镇办也可创造条件,设立一个非公有制经济示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不经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批准,不准以任何借口入内检查、收费。示范区的外地货运车辆,除交通违章和发生交通事故以外,由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开具通行手续,在邓州境内,严禁任何部门、个人擅自检查,实现邓州境内无“红灯”。
(十)监督保护。①非公有制企业要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生产经营。②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法律依据,做到依法行政,文明管理,严禁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严禁“四乱”,凡出现“四乱”问题的,第一次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进行黄牌警告,第三次取消年度评先评优、提拔重用资格;对制造“四乱”的当事人,视其情节按公务员条例予以严肃处理。③由市非公有制
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进行一次贯彻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等有关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每半年召集一次入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厂长(经理)座谈会,对职能部门服务企业情况进行评议,对阻碍企业发展的行为、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查处,并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④年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的各
类企业,经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挂牌保护。对挂牌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除司法机关必须的行动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检查。经企业申请,市委、市政府可派特派员,为企业服务。
(十一)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市乡镇企业局具体抓好落实,共同负责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办党委书记为当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非公有制经济的综合职能部门。
(十二)实行奖惩。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评奖惩机制,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责任目标管理。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各乡镇办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评定排出位次,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办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办,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年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凡违反本规定,要严厉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对干扰、破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痞街霸和刑事案件,公安、司法机关要从快立案,依法严惩。
(十三)其它。本规定由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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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四)
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
(2001年9月7日)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吸引外地客商来我市投资经商办实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邓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邓发[2001]17号文件,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实行定期核定税收管理。对全市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对于帐制健全、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据实征收;对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参照前三年的平均税收水平,实行核定征收,逐月缴纳。凡按时缴纳税收的,税务机关不得稽查。
第二条
严禁“四乱”行为。对非公有制企业不准强买强卖,强装强卸,一经发现,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除市里统一组织的集中整治活动外,未经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到非公有制企业检查、摊派、罚款、收费。凡因部门或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使非公有制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一定损失的,对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要从严从重处理。对有吃拿卡要行为的人员,吃多少赔多少,拿多少退多少,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领当事人到企业公开赔礼道歉。
第三条
严肃处理“四乱”人员。对举报查实的“四乱”人员,实行“三停一学”,即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停发奖金,自费到市委党校学习半年。对举报电话受理情况一月一通报,通报后7日内对当事人处理不到位的,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半月内处理不到位的,通报单位主要领导。对通报两次者,给主管领导黄牌警告,主要领导警告性谈话;对通报三次以上者,经查证落实后,对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属市委、市政府直管的,经常委研究后调离现工作岗位;属垂直部门管理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调离邓州。对一般干部和职工,在编的由市编委核销编制,不在编的一律辞退。对只罚款不开票或无正规票据的,经查证落实后,处以两倍以上罚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第四条
鼓励兴办“三资”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并享受非公有制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经营业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市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国考察,洽谈业务。引导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第五条
鼓励科技开发。非公有制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国内、省内领先水平,同时取得上级认证的,对委托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营业税3年。对于开业的从事高新技术服务业、信息业的独立核算非公有制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六条 规范服务程序。个体私营企业办证收费,一律到市非公有制经济综合服务大厅办理手续。
第七条
其它。本补充规定由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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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五)
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2年7月23日)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广泛争取和引进市外、国外各种项目和资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外来客商(指市外、国外、港澳台地区,下同)到我市进行投资,创办合资、独资、合作企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加任何限制。
第二条
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创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欢迎和支持外来客商利用资金、技术、设备等优势,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或购买企业产权、股权及承包、租赁经营。
第三条
凡对我市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开发名优特新产品或自带专利入股合作的,给予技术转让费、服务费或进行利润分成,具体办法与企业商定。
第四条
投资者需用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出租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荒山、荒坡、荒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到我市投资新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福利、文物保护与开发、能源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财政部门全额用于支持新办项目建设。
第五条
对外来客商到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条件和标准,在城镇规划区内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减缴20%;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由市政府先行提供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在签订合同三年内分期支付。
第六条
境外客商到邓州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内外地客商到邓州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对企业实现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财政部门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凡外来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财政部门全额用于奖励引资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财政部门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从第四年起,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投资者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若再投资创办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外来客商投资对我市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可按嫁接改造后市财政新增地方收入的不同比例奖励外来投资者及有功人员,增幅在10—30%、30—50%、50%以上的,分别按新增地方收入的15%、20%、30%由市财政奖励给嫁接企业,并由嫁接企业奖励投资者及有功人员。
第九条
对党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从上级争取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视其工作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外来客商投资创办的工业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外来投资企业在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前三年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工本费除外),后两年减半征收。之后,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额上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
对无偿捐赠资金用于兴办公共福利事业者,可以命名、树碑立传或给予其它荣誉;对单独捐赠一个公共福利事业项目或学校者,可聘为该校(馆)名誉校(馆)长及名誉董事长,并授予邓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对社会团体及个人介绍引进国内外各界人士向我市无偿捐赠资金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及教育事业者,可向介绍单位及个人给予捐赠额1%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凡属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所有手续一律在市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大厅办结。对投资者报送齐全的审批材料,一般性事务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其它事务不超过5个工作日。境外投资者可委托市外经委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彻底清理和废止我市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及强制性服务收费项目。对于“四乱”人员除将乱收、乱罚和乱摊派的费用,限期由责任人和主要领导退还给当事人外,属于正式工作人员的,坚决实行“三停一学”(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停发奖金,自费到市委党校学习3-6个月);属于非正式工作人员的,坚决予以清退。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投资环境评比,对服务环境、经营环境、执法环境、收费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对综合评价排名前五位的乡镇办和部门予以表彰;对综合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办和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次出现“四乱”现象的执法执纪单位提出黄牌警告,并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作用,为外来客商提供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咨询、项目编制打印和翻译服务,及时沟通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筹建和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对于外来客商投诉案件,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答复和解决有关问题,为外商投资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保护。除全国、全省性统一检查外,其它检查一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公检法司部门办案必须完善法律手续。
第十六条
市政府制定和颁布《邓州市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对收费的项目、标准予以公布。所有涉及收费的部门,要根据企业情况,依照《收费目录》确定出年度收费数额,由市政府核准后,实行一次性集中收费。对社会公益性集资,按照企业自愿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摊派。对企业因不了解有关规定造成的一般性工作失误,有关部门纠正时,首次不得罚款,要以教育、规范和限期整改为主。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外来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社团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比、表彰、赠与、赞助等活动。
第十八条
对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核,由市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速从优办理。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招聘员工,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辞退、除名、开除员工。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由市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保险事务代理;对于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和聘用的外地工作人员,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暂住证》,并享受常住居民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通讯等,有关部门要优质服务,并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和聘用工作人员及其眷属在我市住宿、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办理牌照,公安部门优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除按国家、省、南阳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外,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邓州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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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六)
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邓州市工业经济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
2005—2007年发展实施意见
(2005年6月17日)
为认真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强力推进工业立市战略,经研究,对全市工业经济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2005年—2007年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三市”目标,以工业立市、工业兴市、工业强市为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为主”(以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汽车配件等一般制造业为主)、“四个立足于”(立足于工业农业互动,围绕农业办工业,走农区工业化路子;立足于既要财政增收,又要增加劳动力就业;立足于既要发展骨干企业,又要发育群体;立足于既要抓市级工业园,又要抓乡镇工业园)的发展思路,市、乡、村一体发育,打造邓州“板块经济”。
二、发展规划
1、重点骨干企业;按照“三个一批”(膨胀壮大一批大个企业,改造一批大个企业,发展一批大个企业)目标,2005—2006年培育10—15个左右销售收入超亿元骨干企业,逐步形成邓州工业的支撑力量。
2、支柱产业:围绕农副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轻工产品制造业,大力发展粮油食品、棉纺加工、造纸、木材加工、建筑建材、汽车配件等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发展各类中小企业群体,培育特色经济板块,形成市、乡、村,大、中、小齐头并进的工业发展格局。2005—2007年,实现三个“30万”(棉纺生产能力达到30万锭,粮同深加工能力达到30万吨,造纸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两个“200万”(木材加工能力力争达到200万立方米,水泥建材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吨)目标。2005年,确保棉纺生产能力达到25万锭,粮油深加工能力达到25万吨,造纸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木材深加工能力达到50万立方米,水泥建材能力达到100万吨以上。
3、盘活闲置资产:采取拍卖、转让、租赁等办法,2005年力争盘活酒厂等企业的1亿元以上资产,2006年底使企业闲置资产基本上全部盘活。
三、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继续把招商引资上项目作为工业经济的核心和支撑点,巩固已有招商引资成果,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努力在全市形成全党招商、全民招商、全社会招商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项目支撑战略落到实处,在项目建设上实现新突破,以项目建设的大突破带动工业经济的大发展。
2、强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要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工业经济发展的平台,实施重点突破。市乡两级工业园区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围绕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要鼓励新上项目和扩建项目向园区聚集,形成产业集群和规模优势。2005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和各乡镇办要有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两个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入驻园区。张楼七里店、腰店燕店、孟楼、穰东等现有的乡镇工业园区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力争每园再入驻两个以上工业企业。列入2005年工业园区计划的配套工程,要尽快组织实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市乡工业园区一体发育,打造邓州的“板块经济”。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全市工业经济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2005—2007年发展规划及闲置资产盘活计划实行“四大家”领导分包制度,各分包领导和责任承担单位要尽快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付诸实施。
4、严格考核评定,强化目标责任。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建立督查台帐,实行季度自查、年终考核。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进度情况要定期通报。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年终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办、市直单位、工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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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七)
中共邓州市委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新上工业项目考核奖惩的
实
施 意
见
(讨论稿)
(2005年6月17日)
为调动全市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新上工业项目力度,加快全市工业化的进程,强力推进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现代化中等城市建设步伐,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年度目标任务及要求
1、市“四大家”领导成员目标任务:
(1)市委书记、市长,每人每年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市委副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每人每年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
(3)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每人每年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4)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每人每年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乡镇(办)目标任务:
各乡镇办每年引进1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2个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两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之和不得少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或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的工业项目。
3、市直单位目标任务:
市委有关工作部门、人大办、政协办及市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每年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它有关单位每年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具体单位及任务见附表)
4、具体要求:
市“四大家”领导和各乡镇办及市直一级单位所引进的工业项目中,必须将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放在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内,乡镇办引进的投资额较小的工业项目,可放在乡镇办的工业小区或其它适当的地方。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
1、考核范围: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2、考核对象:市“四大家”领导成员,各乡镇办党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和市直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
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项目建成后实际就业人数。流动资金不予考核。
四、考核办法
1、为加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对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一月听一次汇报,一季度一评比,半年一初评,年终总评。
2、年终考核由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内容、范围提出申报,由市委、市政府“两办”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由市政府给予奖惩。
五、奖惩办法
1、对当年招商引资新上工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引资额的0.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1%。奖励资金必须在项目投产达产后进行奖励(对境外引资人,同等对待)。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2、奖励资金 分配:(1)市“四大家”完成引资任务的,资金全部奖给个人和相关有功人员;(2)乡镇办、市直部门完成引资任务的,资金奖给主要负责人60%,其它40%奖给引资有功人员。
3、市直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自新上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现税收年份起,所得税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连续奖励5年。乡镇办完成目标任务的,在市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乡镇办。
4、对招商引资完成任务突出的乡镇办、市直单位的负责人,优先考虑推荐提拔,其他招商有功人员,优先提拔使用。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年提出黄牌警告,不能作为推荐提拔对象,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由正职降为副职使用。
六、加强领导
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考评考核工作的领导。参加考评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面、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考评。考评过程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和上级党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如发现问题,从严处理。
附:市直单位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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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八)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奖励2004年度“星级企业”和
“纳税大户”的决定
2004年,全市工业企业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现代化中等城市的宏伟目标,务实苦干,顽强拼搏,努力克服煤、电、油、运涨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技改投入,努力开拓市场,使工业经济实现了恢复性增长。为表彰先进,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开展争创“星级企业”和“纳税大户”活动实施意见》(邓政文[2003]4号)精神,经企业自查申报,市政府有关部门综合考核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邓州市正兴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星级企业”,永盛油脂公司等6家企业为“纳税大户”,并颁发奖牌奖金,奖金的5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金由财政列支。
1、四星级企业
邓州市电业局 奖金15.5万元
邓州市正兴有限公司
奖金14.4万元
2、二星级企业
南阳金业烟草有限公司
奖金2万元
3、一星级企业
邓州久友面粉有限公司
奖金1万元
北方星光机电公司
奖金1万元
4、纳税大户
邓州市永盛油脂公司
奖金1万元
金星啤酒公司 奖金0.8万元
星光机械制造公司
奖金0.8万元
穰东纸业公司 奖金0.8万元
恒德化工有限公司
奖金0.8万元
邓州市老廷实业公司
奖金0.8万元
希望获奖企业要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在今年的工作中再创新佳绩,再做新贡献;全市工业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负重拼搏,敢于创新,坚韧不拔,实干兴业,为加快建设邓州“三市”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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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九)
邓州市工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奖励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工业经济,推进工业化进程,为全面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现代化中等城市奠定坚实基础。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考核奖励的范围:在我市纳税的各类工业企业。
考核奖励的对象:企业法人代表和对企业发展有功人员。
二、考核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额;
2、税收基础奖;
3、入库税金增长额;
4、新增就业数。
三、奖励办法
1、固定资产投资奖。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上或技改项目,投产达产后,竣工验收合格,经考核认定,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或技改工业项目,可给予5‰的奖励。
2、税收基础奖。税收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税收在上年基础上每下降1万元,可在企业获奖总额中扣罚1000元。
3、入库税金增长奖。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参加评奖。按年入库税金增长绝对额地方收留成的20%计取奖金。新办企业第一年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参加评奖,奖励办法同上。退税企业按退税后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增长绝对额的20%计提奖励。
4、新增就业奖。对现有和新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安排邓州境内劳动力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新增企业员工当年需平均工作10个月以上)。分为新安排劳动力100人、300人、500人、800人、1000人等5个档次,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20000元。
上述奖金由财政列支,奖金的6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0%由企业法人代表自行决定奖励对企业发展有功的人员。
四、参评否决条件
安全生产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不得参评。
五、考核办法
对工业企业的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年终财务决算后,按照上述4项考核内容,提出申报。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考核,对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报市政府研究批准,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起开始试行,原《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开展争创“星级企业”和纳税大户活动实施意见》(邓政文[2003]4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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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十)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营造宽松环境大力发展工业经济的
若 干
规 定
为优化工业发展环境,加快工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现代化中等城市提供强力支撑,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已设立和新投资建设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有关工业企业。
第二条
发放“邓州绿卡”。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发放“邓州绿卡”。对持卡人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应优先接待;持卡人及其子女在邓州就医、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优先安排等特殊照顾。
第三条
实行企业“安静日”制度。每月1—25日为企业“安静日”,在此期间除税务、公安、安监部门可以进入企业执行公务外,原则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在非“安静日”期间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必须经市政府主管工业的领导批准,并到监察部门办理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同类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依法收取的各类费用必须按下限办理。
第四条
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各职能部门对以前印发的行政许可及收费文件要进行一次清理,凡国家明令禁止或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和废除。
第五条
实行企业周边环境治理责任制。由企业所在乡镇办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对辖区内企业周边环境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和群众之间发生的一切矛盾。
第六条
加强治安管理。公安部门根据企业需要可在企业设立派出机构或治安室,对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
第七条
开辟运输“绿色通道”。对从外地向邓州市工业企业拉运原料和向市外运送邓州市工业产品的车辆,在邓州境内除涉嫌刑事、治安案件外,公安、交通、农机、城管等部门一律不准扣留和处罚。
第八条
实行监督约束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政府令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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