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多地持续高温,户外劳动者权益保障引人关注。7月4日,记者获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重视高温天气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监督落实好高温津贴政策。其中,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
通知要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小时。同时,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保护,要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和药品等,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户外劳动者送去更多关爱,需要将高温津贴政策落到实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至9月期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的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对无法调整工作时间的,要采取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和频次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我省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按有关规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犯的,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12333咨询热线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置。(记者 王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