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认证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重要使命。2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我省出台的《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省拥有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45家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检验检测认证体系,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水平,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吹风会上,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截至目前,全省拥有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45家、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138家。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3158家,位居全国第4名,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约8万余人。
推动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管理职责、支持举措、工作要求以及监管措施等。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发展,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办法》分别对建设技术平台和组建技术联盟给予支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平台为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创新发展提供综合技术服务。
为了推进认证事业提质增效,鼓励认证机构扩展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业务,开展绿色有机、智能家电、物联网产品、机器人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
同时要加强标准引领,推进规则制定,鼓励认证机构开拓认证新领域,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可以先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与交流渠道,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走出去”。
全流程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办法》要求,全流程规范检验检测活动。把好样品关,细化检验检测样品获取、使用、保管、处置流程,保障由此产生的检测结果真实可信;把好中间流程,要求机构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报告,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把好结果关,明确检验检测档案记录、保管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溯源。
全方位监管认证活动。保障认证机构独立性,要求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认证客观公正的活动;规范认证程序,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并对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存档;强化认证结果管理,规定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虚假认证、出具不实认证结论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并提供有效关键线索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依法受理投诉、举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处罚信用记录对相关主体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等措施加强监管。(记者 李爱琴)